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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被 告 簡秋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75,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4,000元,尚應補繳21,836元。

二、被告簡秋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066,258元 2 利息 2,066,258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5日 (31/365) 5% 8,775元 2,075,033元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