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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雪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