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梁榕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