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炤炯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載明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並檢附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2月27日苗院漢113司執人字第39012號函,表示於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後始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卻以請求被告給付55,532元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不相符合。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請求代位分割何人之遺產?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