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竹南中港慈裕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典被 告 葉聰鎮
葉泰南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
一、先位聲明部分:
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葉聰鎮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第3項前段請求被告葉泰南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依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為空白,是本件依無約定租金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依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則地上權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地上權價額皆未超過地價,是依前揭規定,本件關於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8,686,140元。
㈢、原告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葉聰鎮應將起訴狀附圖所示C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將所占用上開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聲明第3項後段請求被告葉泰南應將起訴狀附圖所示D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將所占用上開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8,648,750元。
㈣、依上開規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其中價額最高者即8,686,140元。
二、備位聲明部分:
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葉聰鎮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至民國115年9月20日,第2項請求被告葉泰南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至116年2月4日,聲明第3項前段及第4項前段請求被告應於附表一所示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此部分為因地上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8,686,140元。
㈡、原告聲明第3項後段及第4項後段請求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地上權期限屆滿塗銷後,將起訴狀附圖所示C、D部分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經核定如附表二所示為8,648,750元。
㈢、原告聲明第5項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上權自被告葉聰鎮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分別酌定地租為每年77,292元、38,644元,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上權自被告葉泰南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酌定地租為每年22,432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為起訴後所生地租孳息,不併算價額。
三、依上開規定,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其中價額最高者即8,686,140元。
四、原告先、備位聲明屬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又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與備位聲明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8,68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4,000元/㎡ 價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利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葉聰鎮 1/2 1,447.69 (即447坪) 4,343,070 18,096,125 2 葉聰鎮 1/4 2,171,535 9,048,063 3 葉泰南 1/4 2,171,535 9,048,063 備註:上開編號1至3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土地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86,140元(計算式:4,343,070元+2,171,535元+2,171,535元=8,686,14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申報地價×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占用人 占用面積 (㎡) 公告土 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葉聰鎮 289.87 25,000元 7,246,750元 2 葉泰南 56.08 1,402,000元 合計 8,648,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