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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被 告 黃金國

黃金斌黃秋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黃琇渼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琇渼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7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黃琇渼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820元 2,352 1/1 1/4 482,16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2,000元 109.56 1/1 328,68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910元 4,542 357/927 397,939元 4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巷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58,000元 1/1 39,500元 5 臺灣土地銀行儲蓄存款 146,149元 1/1 36,537元 6 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單 100,000元 1/1 25,000元 7 頭份市農會活期存款 274,366元 1/1 68,592元 8 郵政儲金 6,079元 1/1 1,520元 合 計 1,379,928元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