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呈彰等間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二、被告陳呈彰、陳呈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