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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李文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劉霈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展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文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