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李文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劉霈柔律師被 告 楊文展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於104年1月5日登記之預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8,487,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21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段)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保福段54地號土地 4,500 3,745 1/1 16,852,500 元 2 海口段海口小段906地號土地 9,700 1,348.3 1/8 1,634,814 元 合計 18,487,31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