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陳寶城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被 告 吳家宏
吳家良吳家銘
吳家燕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