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4號聲 請 人 潘戰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義等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謝德義、謝菊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