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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7號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被 告 劉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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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煥祥黎維竹吳蘭英黎煥國黎維春黎維毓吳黎純英趙黎純美黎純妹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黎煥凱、黎煥民(下稱黎煥凱等2人)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黎煥凱等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黎煥凱、黎煥民合計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54.30 35,000元 公同共有1/1 1/112 16,969元 2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5032.43 90元 公同共有 1/1 1/112 4,044元 合 計 21,013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