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宸即林漢宗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312、312-1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暐宸即林漢宗、林明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