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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林暐宸即林漢宗

林明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1,583元,低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額465,7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0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840元,尚應補繳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一: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4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47,600元 1/12 28,967元 2 312地號土地 185 15,800元 1/12 243,583元 3 312-1地號土地 98 15,800元 1/12 129,033元 總計 401,583元附表二: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 1 本金 278,029元 278,029元 2 利息 110年2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160/365) 20% 24,375元 3 利息 110年7月20日 114年3月21日 (3+245/365) 16% 163,313元 合計 465,717元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