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鄭安綺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被 告 張連池

廖大明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18條、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主張被告占用範圍為該2筆土地全部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73,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090元,尚應補繳31,616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張連池、廖大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額 (新臺幣,元)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9.19 8,400元 665,196元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98.64 8,400元 2,508,576元 合計 3,173,772元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