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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全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