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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欣添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徐正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