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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AYX-9916為被告,然未載明其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