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方榮達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廖強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冠建設有限公司請求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49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威冠建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