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普洛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添發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回復原狀設立排水溝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