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陳文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被 告 何容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6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9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9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核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2,192元(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40元,扣除原告前繳118,5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一: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CH270498 陳文誌 111年6月30日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日 1,000萬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000萬元 1 利息 1,000萬元 112年7月1日 114年3月26日 (1+269/365) 6% 1,042,192元 小計 1,042,192元 合計 11,042,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