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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羅蓮烈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泰郎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簡泰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