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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羅蓮烈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泰郎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分別為何(如水塔、鐵架之市價)?若有相關事證並請提出之。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拆除鐵皮圍牆所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估價單(含施作項目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