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陳俊傑之被繼承人陳明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之建物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陳明達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上開土地建物、建物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