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呂海葳
彭美枝涂添永涂俊諺涂呂銘涂芳菱呂惠陵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海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妹等間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世豐、李陳貴英之完整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含配偶、子女,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二、被繼承人陳世鎌、陳世豐、李陳貴英之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已死亡者,則請提供除戶謄本),並確認是否追加其配偶為被告。
三、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追加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