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黃湧益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陳報原告所有環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楊鴛鴦、劉慶華、郭文典、張麗玲、施又豪、張莉莉、張啓德、朱金瑟、洪定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環市段) 0 1143地號土地 0 1145地號土地 0 1166地號土地 0 1167地號土地 0 1168地號土地 0 1169地號土地 0 1170地號土地 0 1172地號土地 0 120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