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徐茂堂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被 告 鄭助佃
鄭麗雪
鄭迪隆鄭銘輝鄭舜應李慧萍鄭竹庭鄭宇翔阮議賢阮獻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如附表所示房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原告所有之土地(苗栗縣苑裡鎮玉山段) 土地公告現值 (元/㎡) 被告所有之房屋 占用面積 (㎡) 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543地號土地 2,500元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 230 575,000元 2 547地號土地 2,500元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 230 575,000元 合計 1,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