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羅蓮霞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永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江永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