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羅蓮霞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被 告 江永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堆積之砂石移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148,9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100,000元,則屬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4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5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58,12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三灣鄉北埔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203地號土地 4,858 820元 3,983,560元 0 203-4地號土地 000 2,500元 315,000元 0 000-00地號土地 000 820元 556,780元 0 397地號土地 000 820元 293,560元 合計 5,14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