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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勝麗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薰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徐錦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