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許麗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李世仰之被繼承人李安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李安達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前函地政機關調取繼承原案資料,被繼承人李安達尚有存款5筆、土地數筆,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