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沂伶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附表所示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上開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里○段○○○○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里○段○○○○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里○段○○○○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