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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翁育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