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李迅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被 告 鄧忠興
鄧貴新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261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8,383,417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3,009,26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39地號土地 257 910 1/1 233,870 元 2 247-1地號土地 2,413 910 1/1 2,195,830 元 3 938-9地號土地 4,532 910 700/8000 360,861 元 4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建物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218,700元 1/1 218,700 元 合 計 3,009,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