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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羅瑞玉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鄭宜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添榮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土地段別「內灣段」部分,與所附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新內灣段」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林添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