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連恩樂訴訟代理人 吳晟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羅OO等三人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