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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趙麗美被 告 張郁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7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8000元×占用面積2.80993平方公尺=5萬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