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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王進財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明雄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即原告如欲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載明請求移轉之土地地號,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另請確認本件是否與蔡佳卉一同起訴,如是,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三、被告余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