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采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