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賴嵩山訴訟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宗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土地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返還標的(苗栗縣頭份市和平段) 1 1111地號土地 2 111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