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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璋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然未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