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代 理 人 張靖晟相 對 人 張育珊代 理 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相 對 人 張岳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