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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代 理 人 張靖晟相 對 人 張育珊代 理 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相 對 人 張岳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前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33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