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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廖泰椲

廖少宏

廖昱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3,254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250元(見卷第6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304元,溢繳23,254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