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廖泰椲
廖少宏
廖昱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銘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3,254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250元(見卷第6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304元,溢繳23,254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