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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詹正為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複代理人 廖煜堯律師被 告 詹秀麗

詹碧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何邦超律師何曜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度補字第七○四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遭被告詹秀麗、詹碧雲無權占用為由,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去騰空後返還土地。惟被告詹秀麗、詹碧雲以上開土地為渠等繼承共有為由,另案訴請原告應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704號請求移轉土所有權事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基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涉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歸屬,並以另案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