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被 告 莊廣兆訴訟代理人 莊為森被 告 張正興
邱順堂林祐民林祐群林祐玄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祐辰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337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33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