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原 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被 告 劉貫語訴訟代理人 黃詠禎被 告 彭簡桂娥
李玉珠劉培樟黃秀明
羅智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預納土地複丈費用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然遲未繳納土地複丈費用新臺幣65,000元,致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無法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被告占用面積及範圍,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繳納上開費用,並向本院陳報繳費收據影本,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