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所有之動產非被告所有等情,查被告住所地位桃園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