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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林枝花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同年6月20日、同年7月24日、同年9月16日發函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但原告迄今均未補正,請原告於本裁定所示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起訴:

㈠原告所列被告杜心慈(Z000000000)於起訴前113年7月13日

逝世,其繼承人應為李鴻昱、蕭思玲、蕭慧㚬、蕭嘉茵、李詠潔、李鴻瑜、魏斯門,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原告已列除李鴻瑜、魏斯門以外之繼承人為被告,請原告陳報未列李鴻瑜、魏斯門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應撤回對杜心慈之起訴。

㈡陳天來(Z000000000)之配偶「何明」為大陸地區人民,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應於繼承開始時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是原告應向被繼承人陳天來死亡時之住所地查詢其配偶何明有無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以確認何明是否為杜開漢之再轉繼承人。

㈢原告所列被告杜逸義已於起訴前112年8月11日逝世(卷第409

頁),原告應撤回對杜逸義之起訴。又杜逸義為土地之共有人,原告應補正杜逸義(Z000000000)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確認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㈣被告吳杜滿於起訴時已非共有人,毋庸列為被告,應具狀撤回之。

㈤應具狀追加共有人吳根旺、吳旭彬、吳汭千、吳素玫、吳淑敏、陳建名、陳家儀、陳家賢為被告,始具當事人適格。

㈥被告杜朱池(Z000000000)於起訴後114年3月8日逝世,若欲

續行訴訟,請補正杜朱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手抄本,並向杜朱池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向本院具狀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㈦杜開漢之長女杜櫻於102年8月16日逝世,其繼承人為郭孟龍

、郭玉華、郭綵琳,渠等均未拋棄繼承,並經原告列郭玉華、郭綵琳為被告(卷第30頁)。而郭孟龍於繼承後108年12月30日逝世,其子女除郭玉華、郭綵琳外,尚有郭瑞永、郭宗鑫、郭瑞儀、郭子瑄即郭玉萩、郭敏鈺等人,請原告補正郭孟龍(Z000000000)之子女郭瑞永、郭宗鑫、郭瑞儀、郭子瑄即郭玉萩、郭敏鈺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渠等確為杜開漢之再轉繼承人且未抛棄繼承者,則請具狀追加為被告。

㈧被告盛杜菊(即杜開漢之繼承人)(Z000000000)已於起訴後

之114年5月26日死亡,若欲續行訴訟,請具狀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並請補正盛杜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向盛杜菊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㈨被告黃杜月(Z000000000)已於起訴後之114年8月28日死亡

,若欲續行訴訟,請具狀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並請補正黃杜月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向黃杜月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