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周立綸
游琇瓘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而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游琇瓘之債權額高於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3,241,733元,故上訴標的價額為3,241,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嫚甯